关于在我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(独立本科段)的通知
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文件
广东省卫生厅
粤考委[2003]1号
关于在我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(独立本科段)的通知
各市自学考试委员会、县(市、区)自学考试办公室(报名站),各市、县(市、区)卫生局,主考学校及各有关单位:
为加快我省护理人才的培养,加强护理专业队伍的建设,以进一步改善我省护理人员学历结构,提高护理队伍素质和护理服务水平,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,从2003年上半年起,在全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(独立本科段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主考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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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报考对象
国民教育系列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(含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)并已获注册护士资格的以下在岗在职人员:
1、 临床护理技术人员
2、 护理学教师
3、 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
三、学历层次和规格
凡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(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),思想品德鉴定合格,由省考委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,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,国家承认其本科学历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。凡申请免考英语者,须加考三门选考课程,成绩合格方可毕业。
四、报考办法
凡符合报考条件者,可在省考委规定的报考时间内直接到所在市(县、区)自学考试办公室或指定的报名站(点)报名。首次报考者,须出具国民教育系列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证、注册护士资格证和单位工作证明原件。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,不得接受报名,对弄虚作假者,取消其考试资格,不接收和安排其临床实习,主考学校也不准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。
本专业考场设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,符合条件的县经省自考委审核批准后也可设立考场。考试时间定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下旬。
五、考试的组织
本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、使用教材、考试命题由全国考委统一组织。省考委负责组织考试、评卷、考籍管理、颁发课程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;指导社会助学;供应教材。市、县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接受本市、县考生的报名和本市、县的考务考籍工作。
省卫生厅、各市(县)卫生局协调做好考生的临床实习安排工作。
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指导下,组织本省命题课程的命题,制定临床实习大纲和考核要求;参与评卷;负责毕业论文及答辩工作;在毕业证书上副署;完成省考委交办的有关任务。
六、专业考试课程及开考计划
护理学专业开考课程共20门,必考课程15门(含12周的毕业实习以及毕业论文撰写及答辩),选考课程5门,毕业要求为不少于17门不低于74学分(考试计划详见附件一)。考生必须通过全部理论课程考试、临床实习及毕业论文答辩,思想品德合格,方可申请领取毕业证书。
本专业从2003年4月起开考,课程考试安排见附件。
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厅
二 O O 三 年 一 月 三 日